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7-01-19

标题:该向谁交采暖费?

业主赵女士在2016年11月初购买取得了位于华明镇通园15-2-102号房屋,在与原房主交接过程中发现采暖合同已到期,尚未签定新的供热合同。

现涉及2016年度至2017年度采暖费问题,曾于2017年1月19日至东丽区供热站华明家园收费大厅交费,被告知已产生滞纳金67元。交采暖费的话,必需连同滞纳金一并交。只交采暖费的话,大厅不收。

现业主对于滞纳金不认可,但想交采暖费,想咨询如果交采暖费该交给谁?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2-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9日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供热部门已与您联系解释,签订供用热合同主要是为了明确供、用热双方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且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用热户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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