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200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明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按照文件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均以实际购进价格加成不超过15%销售药品。而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国家并没有进行价格管理,只是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政府定价)限制。
201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政府定价。暨取消了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政府定价限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为采购价格顺加规定加成,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在2015年6月1日后彻底放开,采取市场调节价机制。
依据国家对于医保部门应制定医保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支付标准的整体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工作,在充分考虑临床需求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在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中,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由于民营医院属于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不固定,同时没有价格上限,因此我市的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大部分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价格来制定的。
信访人反映的民营医院药品价格高的问题,从国家层面是符合社会办医的管理政策,因此医保部门没有管辖权限。建议患者在就医时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需求,尽量选择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较高的报销比例和较低的销售价格取用药品,减轻个人负担,享受新医改的改革红利。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