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1-13

标题:居委会采暖费应按政策执行

您好,我们是瑞达里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站),今冬的采暖费我们还尚未缴纳,原因是瑞景供热站按照40元/平米收取。

我们对此存有异议,因为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9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11】16号),文件在着力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一项中明确提出: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收取。现居民采暖价格为25元/平米,我们感觉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站)毫无疑问属于社区服务设施,所以按照40元/平米商用收取不妥。

12月初,我们已将文件原文送至瑞景供热站,但是对方要求我们提供文件原件,我们这里只有复印件不可能有原件(原件存放在区民政局),另外供热站还要求我们提供房本,我们不是居民住宅所以没有房本,如果真的没有房本不能交暖气费,那么每月按照40元/平米收取就不需要房本了吗?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 我分别于1月9日、11日拨打了12319城市建设热线反映此事,均未予理会。

难道政府文件要有消费个体自行出示才能够执行吗?不知这是不是政令不通?

请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为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2-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供热相关部门已与您处工作人员联系,目前没有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公益设施享受优惠收费政策的相关书面文件,而且您处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出示您处所说的相关政策文件,供热单位不能按照您处的要求收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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