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回复如下:
感谢您留言。接件后,武清区建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建委供热办公室调查处理。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室内温度的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门不计算天数。
低于标准温度2摄氏度(含2摄氏度)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摄氏度(不含2摄氏度)-6摄氏度(含6摄氏度)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摄氏度的,退还比例为100%。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