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魏* 提问时间:2017-01-05

标题:关于女职工哺乳假政策咨询

本人于16年8月29日生产,17年1月产假到期,由于一个人照顾孩子加上身体未康复暂时无法上班,新出台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向单位申请6个月的哺乳假,但3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政策实施前的一个多月我是否可以请病假,然后再接着休哺乳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1-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哺乳假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为您做出解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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