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12-28

标题:在职公务员再报考公务员,并被录用后,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情况: 2006年9月A被录用为甲机关公务员,2007年9月转正定级任科员;2010年9月再次报考并被录用为乙机关公务员,2011年9月转正定级任科员。

问题:

请问在2014年9月时计算A任职年限,应该如何计算?是3+3年还是3年?政策依据是什么?有无明文规定?

有一种理解认为:“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是指担任科员3年即可,无需连续。这种理解是否正确,中组部和人力社保部有无官方解释?

经互联网查询,部分省市公开发布规定显示,再次招考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天津是否有正式规定文件,是否可以公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1-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公务员任职年限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第二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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