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纪** 提问时间:2016-12-24

标题:一级医院药费问题

12月15日实行二,三级医院新的收费标准后,一级医疗单位出现一些让人不解的现象,取药药价出现莫名奇妙的提价,且没有任何解释。这里提供本人15日前后的两张单据,以及计算过程和结果供领导参考。

先看12.15之前的收据计算过程:

总药费 299.16 其中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有5%增负,35.89x4x5%=7.18

299.16-7.18=291.98

291.98x75%=218.985 医保担负部分

291.98x25%+7.18=80.175 个人担负部分

以上计算过程与单据结果相符。

再看12.15之后的单据计算过程:

总药费297.76 其中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有5%增负, 35.89x6x5%=10.77

297.76-10.77=286.99

286.99x75%=215.24 医保担负部分

286.99x25%+10.77=83.27 个人担负部分

结果是医保少担负了约15元,个人多担负了15元,医生也解释不了。希望主管部门下去了解一下,给个说法。

附件包括:

附件1 11.10取药单据。

附件2 12.22取药单据。

这个现象并非一家医院,我去了两家均如此,一家是民营,一家是国营。

请不要公示医院名称。

[附件1]

[附件2]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2-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自今年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后,部分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造成患者个人负担增加。据了解,2015年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销售价格。

2016年7月1日,为贯彻落实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医保按照有关规定下调药品支付标准,同时调整部分诊疗服务支付标准,但非公立医疗机构并未调整其药品销售价格,造成患者个人负担增加。

针对上述情况,考虑到国家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政策,我们建议参保人员在均衡自身经济能力和身体情况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一方面享受药品零差率的销售价格;另一方面享受基本医保较高的报销比例。

下一步我们也会采取一系列手段,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在确保基金可持续的基础上,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一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大查处乱开药、乱检查等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基金安全。二是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保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的增加,适时、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三是继续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解决实际困难。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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