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12-24

标题:富力尚悦居延期交房不赔偿,不履行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10月30日交房,富力尚悦居12月1日开始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延期交房32天,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赔偿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强行将赔偿款抵消为物业费,业主不同意他们的做法就不给赔偿。物业和开发商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方,不能随意债权转移。请相关部门核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赔偿业主延期损失。请政府为民做主!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12-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房管局十分重视,回复如下:
感谢您留言。建议您参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房管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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