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6-12-22

标题:法规处 包庇开发商违法行为

本人于2016年四月实名举报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津富力中心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已入驻两年的违法事件。法规处颠倒黑白说,开发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请环保局领导调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6-12-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津富力中心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已入驻两年的违法事件已收悉。2016年4月26日,市环保局对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富力中心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经查,该单位于2013年12月委托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于2014年1月取得验收监测报告且监测数据符合环保验收要求。后因该单位内部人员流动导致遗漏后续验收报批手续,该单位在2016年4月21日发现该手续有遗漏后立即开始积极补办验收手续,重新委托开展验收监测,在市环保局对该单位立案查处期间,该单位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市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市环保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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