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回复如下:
感谢您留言。接件后,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行政审批科调查处理。经查,您反映的房产证上是民用住宅是否可以开公司问题,依据《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租赁城镇住宅小区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按《管理办法》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外,另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见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已同意的书面证明”之规定,房产证上是民用住宅可以开公司,但需取得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见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已同意的书面证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