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12-08

标题:关于2016年补充公积金不调整政策不合理的问题

国土管理局局长:

您好,希望您百忙中看到这封信,为我们解决2016年补充公积金不调整后造成的不合理问题。

网上查到2016年关于补充公积金市国土房管局的回复:

感谢您留言。接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经查,2016年4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要求,印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各地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16年5月起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根据我市规定,补充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的发放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精神,结合我市规定,2016年7月,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补充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比例暂不调整,仍执行2015年政策。在2015年文件仍执行的情况下,不须印发新文件。

根据上述回复我单位仍执行2015年补充公积金维持不变。但是我单位2014年部分同志由于出国,休产假,病假等各种原因2015年计算基数低,2015年补充公积金低,而2016年不能调整。我本人由于2014年全年出国学习,单位只发给基本工资,造成2015年补充公积金基数非常低,本来到了2016年7月就能调整到正常水平,由于上述文件2016年补充公积金不能调整,还维持2015年的数额,使得我每月补充公积金和同等水平的同事相差很多,造成不合理,建议对这部分特殊情况的同志的按照2014年正常收入水平给予调整补充公积金。希望领导在执行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合情合理的制定政策,不要一刀切。盼领导百忙之中倾听我们的诉求。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12-12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2月9日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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