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国家有政策,社保局不执行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我在辽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0几年,现在天津企业缴纳社保不足10年,已在天津定居落户,在办理社保转移过程中,西青社保局告知:事业单位往企业单位社保关系转移没有政策,不能转移不能接收。而在天津缴纳社保不足15年也不能办理退休。经查,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而西青社保局拒不接收,造成我交了一辈子的保险,却无法办理退休无法领取保险金的局面。目前我们国家流动人口很大,企事业间流动的人口也越来越多,恳请人社部领导能够督促办事机关尽快执行国家政策,保障这部分人的养老需求,老有所依。感谢造福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