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16-12-06

标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国家有政策,社保局不执行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我在辽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0几年,现在天津企业缴纳社保不足10年,已在天津定居落户,在办理社保转移过程中,西青社保局告知:事业单位往企业单位社保关系转移没有政策,不能转移不能接收。而在天津缴纳社保不足15年也不能办理退休。经查,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而西青社保局拒不接收,造成我交了一辈子的保险,却无法办理退休无法领取保险金的局面。目前我们国家流动人口很大,企事业间流动的人口也越来越多,恳请人社部领导能够督促办事机关尽快执行国家政策,保障这部分人的养老需求,老有所依。感谢造福百姓。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2-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简称《决定》)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于《决定》实施前各地区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有关规定计发待遇。但对于改革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跨省市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其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国家没有明确的转移接续政策。吴**反映其在辽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十几年,属于《决定》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目前还不能转移接续。待国家统一政策后,本市将组织实施。。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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