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纠正《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建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的内容与法律相抵触,限制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增加了公民的义务,建议予以纠正。
一、该《办法》第5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并限制了原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此外,扩大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范围,人为地制造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虽然新增了原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承租人以及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消除矛盾,而是把矛盾推向了家庭和法院。建议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并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二、该《办法》第10条“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的规定违反了《公证法》第11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增加了公民的义务。建议取消过户协议公证环节。
以上建议,望予考虑并采纳为盼。
附件:1.建议书完整版
2.相关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