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哺乳假6个月有政策难实施
您好,2016年11月18日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增加了哺乳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但是这个规定,除了事业单位,公务员等正式机关,对于企业几乎没有用人单位会同意。而用人单位不同意,这条款很难实施。对于之前的1个小时的哺乳假的规定,往返家中与公司的时间就差不多1个多小时,也很难实施。
希望相关的部门在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哺乳假新规定前能考虑一下这个条款落地需要的条件,能让规定真正的保护哺乳期女职工,让我们真正的享受该项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