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6-11-28

标题:哺乳假6个月有政策难实施

您好,2016年11月18日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增加了哺乳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但是这个规定,除了事业单位,公务员等正式机关,对于企业几乎没有用人单位会同意。而用人单位不同意,这条款很难实施。对于之前的1个小时的哺乳假的规定,往返家中与公司的时间就差不多1个多小时,也很难实施。

希望相关的部门在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哺乳假新规定前能考虑一下这个条款落地需要的条件,能让规定真正的保护哺乳期女职工,让我们真正的享受该项福利。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1-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人力社保局未接到相关文件,建议网民待文件下发后咨询相关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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