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已将您的留言转至县人力社保局核实处理。
据县人力社保局反馈:“您所咨询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问题”,经核实,您爱人刘某于2013年11月停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2015年度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城乡居民在三级医院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未达到门诊报销起付线500元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2016年您爱人刘某在宝坻区人民医院门诊就医,因宝坻区人民医院为三级医院不能报销;在蓟县中医院门诊就医开支400余元,因未达到门诊报销起付线500元不能报销。
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联系和解答,您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县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8286211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