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11-26

标题:公司加班费基数计算

建大橡胶(天津)有限公司,是静海区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依天津市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计算。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现很多员工离开前已经提出仲裁和起诉公司,现公司让在职员工签署放弃仲裁和起诉合同(如附件),希望人社局或者司法部门介入,恢复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还员工合法收入。为保护投诉人员隐私,预留电话为公司人事,请相关领导重视!!谢谢!希望相关部门过来稽核调查,企业1500余人都面临此问题!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1-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建议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个人权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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