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瑞宁嘉园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问题
您好,我有个关于瑞宁嘉园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需要询问。情况是这样:我们家在2015年年底购买了一套北辰区瑞宁嘉园的二手房。中介原先介绍的时候着重提及购买该房时需要缴纳一笔1%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后该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由购买合同生效之日(2015年年底)起记70年的使用时间。待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土地使用年限是从09年起记70年的使用时间。经和中介沟通,得知因原房主的房本土地性质可能在09年时已经改为出让性质。新购买该房后,土地性质没有改变仍为出让性质,所以70年的使用时间从09年开始统计。
这里我有几点问题需要咨询:
1,天津市区范围内,二手房交易时,每次交易是否均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2,结合我上述描述情况,为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仍按照09年开始统计?
3,依据情况,上一任房主如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由划拨性质改为出让性质,是否一样需要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
4,中介的行为是否构成房屋重要信息的误导及隐瞒,能否对其行为采取法律途径,弥补相应损失。
希望有关部门给予解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