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11-24

标题:哺乳假相关问题咨询

刚刚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相关的哺乳假条例也是同时生效,现有相关问题想咨询:

1、哺乳假是否和哺乳时间并存?依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只有哺乳时间的相关要求,新办法生效后,两者是否同时存在,并且同时有效?

2、因新规定3月1日生效,生效前正处于产假期内的职工,3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享受此规定?生效前已休毕产假复工,但是出于哺乳期内的职工,是否可以再请哺乳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1-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天津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的解释权非人力社保局,请其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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