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11-08

标题:未按通知要求供暖赔偿问题

今年天津市政府通知,各小区于11月5日零时开始供暖,而尚清湾、天鹅湖1号等小区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供暖,打了相关部门电话根本打不通,后来了解到相关部门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供热单位,导致交接不畅等原因延误了供暖。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违法了?另外,延期供暖是否应该对业主进行赔偿?希望政府给予明确答复。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11-1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统一要求,于11月5日启动供热,低温运行。您所在的小区是今年开发区煤改燃工程,该工程于11月2日竣工,然后进行注水打压工作,11月6日完成注水打压工作,午间开始进行供热。经过几个小时运行,由于开发区煤改燃工程管道内杂物较多,供热系统中滤水器堵塞,使得必须将此管道停用,否则,其它供热区域(约350万平方米)供热将受到影响。之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清洗滤水器,经过36小时不间断抢修,于11月8日上午完成设备清洗,并于11月8日中午正式对该小区供热,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此外,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此,不能赔偿您的相关供热费用,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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