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武清区11月1日各供热站开始烘炉,随着天气变化情况,待市政府统一指示安排,提温送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