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11-01

标题:护士职业同工同酬

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7月1日实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武清区县医院已经采取了同工同酬,而武清中医院依然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履行此项内容,我们很多职工(合同制)在医院工作了好几年,可是每月的工资依然比正式工少3000余元(包括住房基金),武清中医院是工作满5年才给上住房基金。请问这符合国家要求么?清政府给予解决!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11-0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卫计委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已与您沟通,向您解释武清区中医医院非在编人员聘用时均按照《劳动法》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制式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签订人员的月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区中医院每月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发放月工资及代缴社会保险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卫计委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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