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蒙** 提问时间:2016-10-31

标题:关于生孩子费用及治疗费用报销问题

我媳妇是参加新农合医疗合作者,2016年9月26~10月2日在天津市总医院住院生孩子,在此生孩子期间同时治疗血小板减少的病情。治疗费用及生孩子费用共计2.4万元。

治病费用和生育费用的都在一张票剧上。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怎么给报销?生育报销和治病报销都能报吗?

10月31日去宝坻区新开口镇报销处报销,只能给我们报销生育保险2280元,或者除去生育费用报销治疗费用的百分比,只能选其一,请问这样的说法对不对?合理吗?

基于我这种情况,正确的报销应该怎么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1-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生育及治疗费用报销的留言已收悉,我局责成工作人员尽快给予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3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与市社保中心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沟通了解,对于蒙**同志所反映的问题,需视情况而定如何给予报销。一是如果在生育过程中所发生的疾病治疗,符合按项目付费的指征,则可将生育及治疗疾病的费用一并纳入按项目付费报销;二是如果不符合按项目付费的指征,则需到就医医院进行费用分割,后再分别按照生育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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