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二胎产假与生育津贴
您好,2016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提到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也就是说我在合法的条件下生育了二胎(顺产)享受98+30=128天的产假天数,但报销二胎的(顺产)生育津贴只给报销98天。目前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认为产假与生育津贴天数应该一致,生育二胎只能休产假98天,让我提前上班,请问二胎产假以哪个为准。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休产假128天,多余出来的30天单位是否要发放基本工资?希望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