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女)单位为本市高校,为事业单位,她身份为工人,已经超过50周岁,按照社保局的津人社局发(2010)64号文件规定,应该55周岁退休,但是她单位以本单位2005年内部的规定执行,对2010年的人社局文件不予承认,请问,人社局2010年发布的通知,其单位是否应遵照执行?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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