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10-17

标题:请劳动监察部门帮助督查本单位严重侵害职工退休金问题

本人反映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违法问题。本人李**,1947年1月出生,1964年9月考入天津市北辰区红光农场果树技校,中专学历,在校学习4年。本人1967年7月参加工作,2007年1月于天津市北辰区红光农产医疗记录纸厂退休,审定工龄为39年零6个月。

本人退休时养老金为1234.3元,目前为2659.3元,经本人与其他国企退休同班同学的比对,每月退休金月约少400元。近日,我儿子参加市人社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审定有关工作,发现本人中专在学4年未纳入工龄。同时,根据医疗记录纸厂新任领导班子自查,发现当年对退休职工确实存在养老保险、公积金违规少缴问题,并主动补发二者差额3000余元。

首先感谢医疗记录纸厂现任领导积极自查,主动补偿本人部分退休金。但是现在补偿数额与本人损失相差甚远,本人与原单位联系,希望查询工资和社保缴纳情况,遭到拒绝。为此,本人请组织帮助协调解决以下二个问题:

1、根据津人退[1993]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重新核定测算本人工龄,并补偿损失。

2、根据人社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应为本人月平均收入(含工资和奖金),请上级领导帮助本人督查当年工资收入,本人希望能够查到工资收入情况,心服口服。

此类事情已经引发本单位群体事件,恳请劳动监察部门督查,并落实政策待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0-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在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向退休申报单位提出连续工龄更正申请。退休申报单位负责为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的,可以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管辖权的区县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投诉。”建议广大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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