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6-10-13

标题:关于暖气违约金再次投诉

首先我感谢区建委的负责人能及时回复我的投诉,但我还是要再次投诉,理由如下:1.我从收房到今年交暖气费之前就没有收到汇达热力公司任何的交费提醒(包括书面、电话、短信、邮件)。也没有和其签订任何服务协议,这种能算违约么?

2.日违约金高达千分之二,汇达热力一直不提醒,我也不知道产生了违约。因为我没有装修入住,假设这种情况延续下去,几年后会不会成为网络热词"天价暖气费",会不会违约金额会大于我房产的价值,这种情况政府部门不得管管么?

最后,仍然感谢您查看我的投诉,希望区建委能纠正汇达热力这些不合理的做法,返还我不应该交的“违约金”!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10-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如对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的《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有异议,请咨询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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