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6-10-08

标题:明喆物业不给补保险及公积金

市长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到这封信!

本人自2015年03月入职明喆物业(天津市津南区261号胸科医院项目)从事导诊工作,在试工三天后被迫签写了一份半年内放弃劳动 保险的协议书,终于熬过半年后,我向物业追问保险事宜,可物业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迫不得已才在2015年10月同意开始给本人上保险(也就是在本人工作第8个月才开始上保险),却只有五险,没有公积金,并且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份空白合同。

最近我翻看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才明白,明喆物业不给员工上保险,强迫劳动者签订不上保险协议书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也带动了我一起犯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7)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政策性),第三十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必须缴纳的。

根据以上《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请市长帮助我!

一、要求明喆物业补足缴存我在2015年03月--2015年09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二、补足缴存2015年03月--2016年07月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明喆物业胆大妄为、违法违规。为了牟取个人最大利益,压榨劳动者的血汗而不择手段,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不但是劳动者的损失,也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巨大损失,这是在偷国库的钱。

由于明喆物业不提供本人的工资条,在本人与其商谈期间,明喆物业公司把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了本人;但是由于本人现手里只有银行流水、劳动合同,所以无法向仲裁提供有利证据,实在是走投无路,只有寻求市长的帮助。

也希望市长能够为我这个小老百姓说句公道话,并且排忧解难。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10-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告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到区县联合执法办公室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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