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为何收暖气违约金?
我是武清区花郡年花郡32-1-602的业主,于2015年6月购买的新房,当时收房时因没有供热公司到场,因此没有与供热公司签订用户使用协议。因房子没有居住也没有装修,所以也没有去与供热公司办理暖气使用协议。今年9月,听到天津新闻里说,如果不用暖气, 可以去暖气公司办理报停。所以于9月23去天津汇达热力公司办理报停,当时办事人员说没与花郡物业达成协议,还不能报停。后与物业公司联系后,与24日下午得知可以报停了。我于25日一早又去汇达热力公司缴费厅办理报停,得知欠交2014年和2015年两年的暖气费,需补交后才能报停。因是2015年买的房,所以与花郡地产公司联系后,花郡地产同意出据证明即2014年暖气费由花郡地产交。28日,我带好相关证明和手续后去热力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汇达热力要求我补交2015年的暖气费4498元,又要求补交违约金(滞纳金)2447元,我提出以前不知道还需要交2015暖气费,以前也没有与该公司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为什么违约了?而且就是要交费以前也没有收到任何交费提醒(包括书面、电话、短信、邮件)。服务人员都没有答复我,只强硬的说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
现在我提出两点质疑:1.需要缴费不告之用户就单方面提出违约金是否合理,特别是在没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何来违约?这算不算霸王条款!2.日违约金高达千分之二,这种收费标准远远高于银行贷款,这是国家规定的还是
汇达热力公司的企业规定,是否合理?
最后,感谢您查看我的投诉,并督促有关部门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