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6-09-28

标题:为何收暖气违约金?

我是武清区花郡年花郡32-1-602的业主,于2015年6月购买的新房,当时收房时因没有供热公司到场,因此没有与供热公司签订用户使用协议。因房子没有居住也没有装修,所以也没有去与供热公司办理暖气使用协议。今年9月,听到天津新闻里说,如果不用暖气, 可以去暖气公司办理报停。所以于9月23去天津汇达热力公司办理报停,当时办事人员说没与花郡物业达成协议,还不能报停。后与物业公司联系后,与24日下午得知可以报停了。我于25日一早又去汇达热力公司缴费厅办理报停,得知欠交2014年和2015年两年的暖气费,需补交后才能报停。因是2015年买的房,所以与花郡地产公司联系后,花郡地产同意出据证明即2014年暖气费由花郡地产交。28日,我带好相关证明和手续后去热力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汇达热力要求我补交2015年的暖气费4498元,又要求补交违约金(滞纳金)2447元,我提出以前不知道还需要交2015暖气费,以前也没有与该公司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为什么违约了?而且就是要交费以前也没有收到任何交费提醒(包括书面、电话、短信、邮件)。服务人员都没有答复我,只强硬的说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

现在我提出两点质疑:1.需要缴费不告之用户就单方面提出违约金是否合理,特别是在没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何来违约?这算不算霸王条款!2.日违约金高达千分之二,这种收费标准远远高于银行贷款,这是国家规定的还是

汇达热力公司的企业规定,是否合理?

最后,感谢您查看我的投诉,并督促有关部门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10-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6年10月1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