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6-09-27

标题:居民楼下餐馆合不合规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河北区华新街道同里,兴源公寓等居民宅楼下一楼开设餐馆是否违反规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6-09-27 是否超时:否

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餐饮业的噪声、油烟污染问题由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该问题建议您向辖区政府反映协调街道解决。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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