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配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设施移交验收,移交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接管。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业主所在小区的供热设施目前仍在由开发商组织进行整改维修,整体尚未移交,因此保修期顺延。在此期间业主无法办理暂停供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