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工作单位在幼儿园属于和平区教育局,早已退休,于今年因病亡故,后单位说教育局虽属于事业单位,但是自收自支,因此并不享受生前2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请问是否合理合法?及相关文件出处?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建议网民咨询用人单位或主管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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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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