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8-29

标题:栖仙中区顶楼露台往下渗水,物业不管

栖仙中区房子顶楼露台天天往下渗水,严重影响楼下住户,找物业说不管,让业主自己修,但又禁止业主采取封露台的方式进行修理,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09-0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天津市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天津市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与栖仙公寓项目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栖仙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所反映问题,嘉宁公司向原物业管理公司天津市开发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解:栖仙中区五楼的露台为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购房时免费赠送,五楼业主并没有产权,购房时双方约定为了保证小区的整体效果,业主对露台有使用权,但不能改变其结构外观,不可封闭。

露台渗漏主要是防水层出现问题,维修防水层就可以解决露台渗漏问题。露台防水维修,首先,时间上已过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保修期;其次露台为五楼业主使用,根据物权法解释“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应为专有使用人承担。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专有部分的维修、便民服务多为《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双方另行约定的有偿服务,如业主需要,嘉宁公司愿意帮助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渗漏维修。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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