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生育休假
您好,
从2016年开始我市颁布了新的计生条例,现咨询几个问题。
1、关于产假。第2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这个增加的三十日对生育一孩和二孩的有区别吗?是都享受增加的三十日吗?
2、关于产假津贴。第22条还规定“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这个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有社保支付?
3、关于第33条。第33条规定“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这个具体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是什么?是哪个文件?
此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