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产假和生育津贴时间计算标准不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6号,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其中指出: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执行。其中指出: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可见,56号通知和54号通知的发布单位与执行日期都是一致的。但产假是以月计算,生育津贴是以周计算。之前打12333咨询过,9033号话务员解释产假不是按照自然月进行计算,是按照4周为一个月进行计算。产假中的3、4、7月对应生育津贴中的12、16、28周。如果按照4周一个月计算的话,这两份通知的计算时间应该是一致的。
问题:本人妊娠满12周,不满3个自然月做的人工流产手术,是否能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和30天的产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