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沈** 提问时间:2016-08-07

标题: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局长同志您好:

本人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5月22日为停工留薪期,休工伤假23.5个月。上班后由于受伤部位未恢复,我就向单位人事处提出,想把工伤期间未休的带薪年假给休了,而人事处处长以2014年至2016年有两年的时间,时间段跨越太长,年假不能跨年休和2015年一整年都在休工伤假为由,拒绝我的请求。

而2014年我工作了有将近半年时间(在那半年期间单位由于工作忙不允许员工休假),在我休工伤假时单位未就我的带薪年假问题和我磋商,2015年也未和我就年假问题进行商谈。而这两年的带薪年假没休成,首先不是我主观的原因造成的。我觉得我们单位的人事处,应该就这件事当时应和我商量,或告知。而他们没有那么做。至始至终我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单位我放弃休年假的行为。我想问我2016年还有资格休2014年和2015年未修的年假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8-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文件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具体请咨询区县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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