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08-02

标题:二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问题

您好

我是在2016年3月剖腹产生育二胎,经12333咨询得知,我这种情况可以享受(98+30+15)143天的产假,但是生育保险产假津贴只给(98+15)113天,女工在生育休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是应该不被降低的吗?请问剩余30天为什么没有津贴?这30天的工资由谁来支付?怎样的形式支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8-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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