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签订停热协议缴纳热损费却被告知仍要交全额供热费
我是在2016年5月购买河东区靓锦名居11-2-1103室的房产,房屋交接时,原房主出示了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业主申请停止供热协议”及热损费收据。6月时我去天津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河东区汇贤里供热站缴纳2016年供热费时却被供热站工作人员告知并未停止供热,需要我补缴供热费。经该站工作人员检查,确属其工作失误,没有关停该户供热。
在与该站站长协商时,该站长表示仍然要求我补缴2015年的部分供热费。
这件事已直接影响我今后房屋的供热,试问,供热站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为何需要用户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