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6-07-26

标题:探亲假的规定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公务员,户口在天津,我爱人在外地上班,公休日不能团聚,我以前请过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但今年再请探亲假的时候,单位告知必须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才能请探亲假,我查询了相关规定,探亲假并没有户籍的要求,可单位说他们咨询人事局了,说人事局对这个的解释就是必须户籍不在一起才能请。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是为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问题,这和户籍有什么关系?还有天津市人事局的解释能违背国务院的规定吗?天津市是否有额外规定?我这种情况是否能够申请探亲假?我去年的探亲假没有休,两年的探亲假是否能够一起休?请尽快答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8-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探亲假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尽快与您电话联系,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726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按照该规定要求,享受探望配偶假期的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两地分居,二是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否享受探亲假,应由单位人事部门依据上述两个条件进行认定。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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