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6-07-13

标题:厂内200棵树木砍伐证办理事宜

我公司 厂区东侧有杨树200棵,已种植20余年,每到冬季落叶期,都需要投入人力和资金进行清理,并且部分树叶被风刮到泉旺路上,开发区总公司城管部门多次找我公司进行清理。同时,由于杨树较高,距离东侧高压线路较近,给安全也带来隐患。故我公司欲将此部分树木进行砍伐,砍伐后,在原地重心种植树苗,我公司已经与林业局、园林绿化科等多个部门进行办理砍伐手续,以上部门均回复无法批复砍伐证。

综上,我公司应该到哪个部门办理砍伐手续。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07-2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林业局、武清区审批局十分重视,回复如下:
武清区林业局:认真阅读和分析了您所提的树木采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采伐证,您公司坐落在武清城区范围内,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您公司院内的树木采伐的管理权应属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进行申请,也可到区审批局行政许可中心咨询。
武清区审批局: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要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所需要件(材料):

1、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审批表;

2、建设项目已获批准的材料;

3、在城市建成区已落实迁移地点的书面材料;

4、具备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制定的迁移和养护方案。

若需办理,请根据要件(材料)信息提供相关材料来区行政审批局大厅一楼建交城管科16、17窗口办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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