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16-07-12

标题:城南供电分公司用非法手段窃取我家机械电表,强行绑架我用他们新提供的智能电表

2016年7月11日17时左右,我下班回家,走到家门口楼道时突然发现我家一户一表有异样,上面塞有城南供电分公司的《智能电表已换装通知》,方发现,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城南供电分公司私自采用拧门撬锁的方式强行更换并窃取了我们使用的机械式电表,企图强行绑架我用他们新提供的智能电表。面对这种强盗行为,当即我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后经劝业场派出所现场查看拍照后回所进行登记备案。鉴于他们留有通知单,民警让我先自行与他们联系,看他们的态度和答复。于是我又通过95598电力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次日,我到万全道营业厅再次投诉,要求其恢复原状,归还我的财产。其接待人员爱搭不理的进行登记后让我1-2天内听信,他们先找这块表。

中午时段,其接客服转达投诉的一个工作人员来电回复说,他们无权恢复我的原装表,我当即责问,你们有什么权利窃取我的财产。他不做解释,让我继续去万全道营业厅。

该机械式用表是当年申请安装一户一表时,我们用户出资购买的电力公司强行推销的电表,如今他们擅自违法窃取用户财产,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用户的财产还受法律保护吗?住户财产还有安全感吗?社会上假冒企业招摇撞骗的事情,就是模仿他们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根据《电力供应使用条例》(国务院令196号)第二十六条一项“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二项“安装在用户处的用量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国务院令明确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电能表)安装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产权设施)与受电设施(用户产权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依据谁产权谁投资,谁所有,“由用户负责保护”的原则,未征得用户的同意,擅自施行强制更换“智能电能表”,不允许使用机械电能表,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是对用户权利的严重侵害。

我一不欠电费、二没有窃电,城南供电分公司无权擅自侵害用户权益。现向你们进行举报投诉,强烈要求城南供电分公司尽快归还用户财产,继续执行原使用协议。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6-07-18 是否超时: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供电公司私自拆表的问题,建议您拨打城建热线的电话12319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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