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耿** 提问时间:2016-07-04

标题:关于请市长关心曾来自企业的基层公务人员养老年限认定问题的再次反映

尊敬的市长、有关委局领导:

2016年6月12日,本人曾向各位领导反映“曾来自企业的基层公务人员养老年限认定问题”(查询号:3451857999),承蒙关爱,得到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积极回应,深表感谢,人社局更多的是从解释的角度,但是本人所反映的根本问题未得到重视。特归纳如下,请领导能够给予重视

一、人社局解释“按照政策规定,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扣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公式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参加工作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

问题1:政策规定与具体公式表述在本人情况中表现不一致,那么请问此“具体公式”在哪个政策文件中表述?

二、按照上述具体公式,本人的情况套入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2008年7月-1个月(2008年7月)-24个月(社保缴费时间)=4年1月,那么:

问题2:同一月份可以被减两次吗?2008年7月为何被减去两次?

三、按照上次反映回复中“对于原企业应缴未缴的,在原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作为“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予以减除。”假设本人对2008年7月进行了企业或个人补缴。那么按照原有公式:本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2008年7月-25个月(含2008年7月补缴)=4年1月,可以看出企业补缴后依然对个人造成了断档,那么

问题3 就算企业或个人补缴后,2008年7月为何依然被减去两次?

综上所述,政策方面的解释我们单位人事已经做的很好,不烦劳多次解释政策,我现在关注的是因为此次政策改革一刀切,造成个人以上三个反映的问题无人能够给予重视,造成本人“工龄”出现中断,同是2008年7月毕业参加工作的,来自企业和来自机关事业单位的却出现了不一致,本人连续工作却出现了断档,不知道“工龄”和所谓“工龄”断档在本人今后有何影响,所以还望能够真正考虑基层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不是所谓的“政策如此,就这么着”的进行解释。谢谢各位领导的关爱。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7-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文件有:《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3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5号)等文件,具体内容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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