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7-02

标题:暖气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日子叠加计算还是按日计算

你好 ,我与2014年12月31号没有交暖气费。我于2016年7月2号去办报停手续。陈咀镇暖气供热站收费处一共让我缴纳6159元。其中2014年11月15号—2015年3月15号暖气费本金1955元。2015年11月15号-2016年3月15号暖气费本金1955元。滞纳金2854元。最后实收滞纳金2249元。共计:6159元。计费面积:78.2平方米。我 想问下,他这730天的 滞纳金日子是 怎么算出来的!合理吗?希望领导们能给我答复,衷心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07-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算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因此,业主需交纳的违约金天数应为:从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7月2日的548天,加上从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7月2日的183天,共计731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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