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塘沽静安里南侧扬州道上的林立综合农贸市场一楼底商开业几年了,开发商至今不给办房本
第一条,开发商办不下来房本,如下主要原因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大产权证的房屋;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到底是那一条原因办不下来的?
第二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现在开发商应该如何赔偿?永远办不下来房本是退房还是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