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市长关心曾来自企业的基层公务人员养老年限认定问题
尊敬的市长、有关委局领导:
近期在确认《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本人遇到因政策等原因造成个人权益受损,望尊敬的市长及相关委局领导能够充分重视基层公务人员的权益。
一、个人基本情况如下:2008年6月研究生毕业后当年7月在本市企业参加工作,自2008年8月聘用企业依法给本人缴纳本市社保至2010年7月(共计24个月),2010年8月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市级机关工作至今。上述期间未发生工龄间断。
二、问题如下:在需要本人确认《认定表》时发现,“最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为4年1月(截至2014年9月30日),不计算工作年限1月,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时间2年0月”。本人对为何视同缴费年限变为了4年1月(减少1个月)不理解,经本单位人事工作人员详细沟通后,依据“年减年、月减月”以及“企业期间2008年7月企业未给上社保”原因,故变为4年1月。而此计算方式则对本人的情况造成了影响,对于本人“年减年、月减月”以及“企业期间2008年7月企业未给上社保”两种政策实际上对于本人是重复扣除,最终导致实际减少了两个月:请计算2008年7月至2014年9月,实际时间一共是6年3个月。按照“年减年、月减月”政策自动减少1个月,按照2008年7月企业未上社保不计算又减少1个月,加上2年养老保险,最终为4年1个月,那么请问我被减去的2个月对应的是哪两个月?(个人愚解,应该都是被减去的2008年7月,一个月被减了两次,因为实在找不到还有哪个月被减除的理由)
三、对于上述问题,单位人事负责工作的人员解释,目前解决的方法,基本就是让企业去补交或者自己去交2008年7月社保,对于企业来说2008年7月入职,2008年8月起交并不违法,又何来要求企业追缴(这与上述的“月减月”同样道理),而个人去交岂不是也有点搞笑了?经多方了解,只要来本单位之前的原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跟本人类似情况的则只计算一个“年减年、月减月”。同为同一时间毕业的人员、同为不间断工龄,却比别人少了一个月。
四、作为基层人员,政府的政策肯定是服从,如果但是政策制定时是否能够考虑的基层人员实际情况。如果是政策强制执行,不容解释,为何还要本人对信息确认签字核对无误,如果本人签字后,那如果三十年后退休时就差这一个月,有了本质区别,最终以我自己确认的为准,我又能去哪诉说呢。
总之,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企业出身”人员在定级、民主推荐资格时间划定时已经将“企业出身”划分门槛,请不要在养老认定时再次企业、机关事业的“出身”上划分门槛,切莫让来自企业的基层公务人员勤勤恳恳流汗几十年到退休时还要再流泪。我知道尊敬的市长、相关委局领导日理万机,本无意打扰亦不想矫情,但是事关个人未来之正当权益,又无解决之道,只能冒昧求助。感谢!感谢!感谢!
一名基层公务人员
201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