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金** 提问时间:2016-06-05

标题:医院药价高于指导价,报销比例低于国家规定

我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看病开药,药费总共253.1元,都是医保药品,按国家规定,我已超过800的门槛费,应报销比例55%,共计139.2,但实际只报销110多块钱,更可气的是,我医保里钱充足,结果医院只从我卡里划走个人支付90多块钱,自己需交纳现金约50块钱。医院社保部门的解释是,从2016年5月开始医保升级,对医院药品有一个指导价。比如,指导价是12块,医院买20块,那么报销时只能按12块报销,高出的8块必须现金支付,且不能从医保卡自己的余额中扣除。这样一计算,一是老百姓总的报销比例实际只有40%多点,远低于国家规定的55%,定个指导价是为了限制百姓还是为民服务阿?二是,自己医保卡有钱,为什么非得逼患者拿现金支付,难道那卡里的钱不属于自己吗?买药都不能支取吗?请问这是国家,或者全市的统一规定?或者只是个别医院的行为?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6-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医保药品报销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66

尊敬的网友:

您好!信访人在信访件中提到的药费,因无明细,无法具体说明原因。对于药品指导价的问题,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4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药品目录中标药品2016年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201号)规定,按照基金可持续,保障不降低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价格合理性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临床、药学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专家,科学制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结算上限,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申报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支付标准结算;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我市的医保药品最高支付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社保部精神,由临床、药学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专家,根据同类药品的平均支付水平和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在我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内,有同品种,其他厂家生产的药品是完全按照市场零售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无需参保人员个人额外缴纳费用的。

信访人在信访件中提到的个人自费部分应纳入个人账户支付,此事涉及政策衔接问题,我处正在积极与经办部门研究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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