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私装磁卡,胁迫业主交高额物业费的问题
凯罗小区物业公司自2014年在小区内6个单元的电梯全部装上了磁卡,美其名曰:为小区业主安全考虑,实则是以此手段胁迫业主交物业费,而且2016年开始,小区物业公司在未得到县物价局、县物业办批文的情况下私自提高物业费,业主拒交的就每必须半个月到物业公司解此卡,否则就爬楼梯回家,业主多次联系物业公司,至今无果。对于该物业公司的行为实在是不能接受,请政府及有关只能局、办给与关注并彻底解决。
另注: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安全防范属于物业服务的一部分,但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安防义务时不得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业主对物权的行使。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增加安全人员,加强巡逻,购进、运营先进安防设施设备来加强小区安全防范。使用电梯卡的确可以减少外来人员对小区的安全威胁,降低电梯运营成本,但这应当建立在方便业主出入的前提下才能实施。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物业改建电梯擅自改建电梯的行为,已侵犯了业主对该楼共有部分共有权利及和管理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以上,业主对业主共有的电梯设备享有使用权。物业公司无权以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用为由,阻碍业主对共有设备的使用。
电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业主自由乘用,本是业主行使物权的题中应有之意。业主拖欠物业费或者公共能耗费,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大于债权这一民法基础理论,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欠费为由,剥夺业主自由乘用电梯的法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