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何** 提问时间:2016-06-01

标题:关于药店申办医保定点的最新政策

各位领导:

请你们告诉我编号3448039577,的问题哪里不符合规定了?好,我再问一遍

1.请问社保局,天津的医保药店最新的审批政策,为什么要把平米数规定为400?

2.全国其他省市有将所有药店都纳入医保药店,天津是怎么计划的?

3.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不是有利于人民群众?如果社保局把医保药店的审批加上400平米的条件限制,是不是增加了药店的成本?无疑会不会导致经营乱像出现?

4.多数医保药店都刷其他非医保药品或者保健品生活用品等,这样非医保药店如何公平竞争?

5.最后,我想了解下,国家对医保这方面政策制定,是因为国家的财力问题吗?

我的问题问完了,请你告诉我,我哪里不符合规定了?麻烦有关部门解答下我对中国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的疑惑,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6-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01年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资格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多年来,定点医药机构一直按照行政资格审查和经办协议管理并行的模式,在规范医疗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10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取消包含“两定资格审查”在内的62项行政审批事项。同年12月份,人社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各地贯彻国务院精神,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并鼓励地方探索动态协议管理措施,创新监管方式。

我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先后发布了三个文件,一是《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请示》(津人社局报〔2016〕31号),并报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了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不再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定点资格行政审查,医药机构定点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协议管理。通过实施协议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能,更好地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工作流程、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提出要求;二是《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0号),明确了已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的实施主体、程序和期限;三是《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1号),明确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目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等,并明确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

信访人在信访件中提到的药店申请协议管理需建筑面积400平米是针对单体经营的药店申请协议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源相对充足,且普遍实力较强,多为连锁经营药店。因此在选择新增定点药店时,我们更侧重于有实力、较为稳定的药店;二是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在为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时,应选择正规经营、财务稳定的医药机构,确保可以为参保人员持续、稳定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保基金并不富裕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应该用有限的基金优先选择更为优质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所以对单体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设定了建筑面积400平米的规定。同时,本着“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协议管理”不同于“行政审批”,应该本着择优的原则,进行竞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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