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姜** 提问时间:2016-05-21

标题:国网客服中心北方分中心派遣工问题

【跟踪督办】接到反馈,有以下几个问题,请贵部门核实处理:

1、国网客服中心北方分中心95%以上都是劳务派遣工(主要为天津浩远以及弗斯特人才公司),不符合劳动法,市领导经常去视察,此问题竟然可存在,这种用工形式可以么?劳务工比例不符合劳动法吧?

2、加班问题,迎峰度夏又要来了,天天要加班,每小时加班费不符合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好像是只有10多块吧),并且加班工时严重超劳动法规定,厕所还不让去,工资明细不透明,还没有工资条,有疑问的个人才去查,查完错了,也没有一个说法。

3、质检差错扣罚问题,客服以工单形式往全国供电公司派工抢修,工单质量考核是对的。但差错扣罚的标准,国家有有关规定么?有的员工扣掉差错的钱,一个月都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只有几百块。

4、产假期间工资问题,产假目前甚至都没有工资,没有交保险,合劳动法么?

5、派遣公司有没有克扣员工工资,请调查核实并公布财务明细。

6、派遣工未遵从同工同酬的待遇。

7、国网客服中心北方分中心的工会 形同虚设,维护不了员工权益。

8、客服部门内自己的管理制度不统一,并存在很大问题。

9、劳动监察部门未进到监管职责,两千多人的用工单位,应着重关注。

请你们查收并核实上述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本网页公布调查结果!(不要打电话,发邮件,调查结果要公示)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5-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即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将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即2012年12月28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即2014年3月1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履行至期限届满。”如果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

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账。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