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区残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2】4号文件规定,就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
雇用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正常经营;
3.个体工商户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达到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雇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
三、补贴险种和标准
1.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金额的全部补贴。
2.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金额的全部补贴。
3.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最低比例,给予单位缴费金额的全部补贴。
四、补贴年限
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年限,养老保险补贴不超过15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25年,女性不超过20年。
五、申请材料
1.雇用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年度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与雇用残疾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4.有雇用残疾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单;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全景照片(要突出经营字号名称)和雇用的残疾人在经营场所工作时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六、办理补贴的地点
武清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助残业务窗口
地点: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英华中学西侧)
联系电话:59618022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政府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