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求协助退货
我公司与天津铭城太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60329-009),以及2016年4月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共计125261元,按合同规定我公司已于4月12日前支付贵公司货款112735元(其中10万元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票号为31300052 23479032),并于2016年4月22日垫付运费5630元,共计支付贵司118365元。2016年4月22日,我司收到贵公司两块规格为25×2200×2200的321不锈钢板, 6300Kg规格为25×2.5×3000的321不锈钢管;目前,尚有1080Kg规格为108×8的304不锈钢管一直催促未见发货。收到321不锈钢管后,我公司立即委托抽5支样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检测,2016年4月28日已得到检测结果,但结论均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F160425018-1、No.F160425018-2、No.F160425018-3、No.F160425018-4、No.F160425018-5)。现我司希望贵单位能协助催促天津铭城太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垫付运费共计118365元给我司.










